松江合同纠纷律师

法律热线: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合同纠纷

文章搜索
合同纠纷

售楼陷阱花样多

发布时间:2018年1月18日 来源: 松江合同纠纷律师  
    很多购房者都有这样的经历:在售楼处面对巧舌如簧的销售员,了解的全部都是楼盘的“正面信息”。在表面上楼盘被“热抢”的氛围中,买房人忙不迭地接受了售楼员采取“放号”等方式来订购商品房。然而,本市一些房地产业内人士提醒人们,在售楼处一定要小心判断各种信息,避免进入促销陷阱。

  业内人士拆穿七大促销伎俩

    据业内人士透露,一些售楼员会采取以下方式来迷惑买房人: 

  一、 编造虚假的火爆认购。在内部认购阶段,售楼员会怂恿人们赶紧缴纳“订金”、“预订金”、“诚意金”、“诚信金”等,其实有的是靠“房托”排队等号造成房屋“奇货可居”的假象。有的售楼员在其中浑水摸鱼,还背着公司赚一笔“炒号费”。

  二、掺水的销售进度表。人们看到墙上销售进度表上满眼的“小红旗”,以为真是没有房子了。其实,好房子是被“捂住”了,等着以后提价。几个月后,就有些原本销售一空的房子又冒了出来。

  三、天花乱坠吹嘘广告。一些售楼员千方百计让人们相信售房广告里面的景观就是入住的实景,但是有些景观是经过艺术处理的图片,真实的情况没有保障。

  四、夸大样板间效果。一些售楼员在销售精装修商品房时,承诺装修标准是严格照样板间里的来装,但是实际交付的房屋达不到样板间的效果。

  五、信口编出的工程数字。一些销售员会刻意掩盖自己楼盘的缺陷和不足,所说的得房率、绿化率、容积率与实际不相符。

  六、用“洋名”糊弄人。有的售楼员会标榜物业管理会是外资单位,真实的情况是那些洋物业只是“物业顾问”,其实都由本地公司来管理。这样就拉高了物业费的标准。

  七、含糊的小区车位数。售楼员一般都说一个小区车位配比的大概情况,但是能否保证每户一个车位,他们就做一些文字游戏了。

  综上所述,买房人面对楼盘销售员时,务必要保持冷静的头脑。

  房管部门提醒购房人维权

  本市房管部门人士也为买房人积极出招维权。首先,人们在订立合同之前一定要确认交易的商品房是否具有《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这是商品房能够合法上市销售的必备条件。二是要核对合同第一条销售许可证号是否和自己要购买的商品房相一致。因为《许可证》按幢发放,一幢一号。有多个许可证的,要看清具体楼号。三是要看清合同第一条中注明的土地来源。按我国现行土地制度,开发商获得土地有两种途径:一是划拨,购房者可以无偿无限期地使用(国家因公共利益征用土地的情况除外);另一种是出让。按法律规定,居住用途的土地最高出让年限为70年,工业用地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40年。 

  再有,在订立合同时一定要与对方仔细约定合同内容,认真填写,防止未经周密思考,马马虎虎仓促签约。一是在合同第五条“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处理”中如果不同意卖方提出的条件,有权另行约定,并在第三种约定的空白处注明。二是在合同第七条“商品房建筑面积与销售建筑面积差异的处理”中面积差异超过±3%时双方要认真约定,看是否符合自己的意愿。三是在合同第十条“商品房设计变更的约定”中一定要查看附件四“商品房房屋设计和环境布局情况”所注明的是否和开发商所宣传、承诺的一致,如果对合同内容有疑问,可要求对方解释。四是对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地方,双方填写合同附件五,另行订立补充合同。五是在合同的第十五条“争议的处理”中如果选择第一款“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那个空白处一定要填写实际存在的仲裁委员会的名称,如果写错了,是没有地方受理的,在本市只有一个“天津仲裁委员会”,记住选择仲裁的话空白处只能写“天津”两个字。总之,人们一定要利用好合同的法律效力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松江合同纠纷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636662208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