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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是什么 签订技术合同审核应注意哪些问题

发布时间:2023年7月29日 来源: 松江合同纠纷律师  Tags: 技术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是什么,签订技术合同审核应注意哪些问题

  鲁培栓,松江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华仕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技术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是什么

一、技术合同中的违约是什么

1、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可追究违约方的,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2、合同双方只要约定了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就要约定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在约定违约金时,数额约定不能过高或过低,约定数额过低,损失得不到补偿,约定数额过高,会因数额过高得不到法律支持无法实现。一般而言,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能超出合同标的额,若一方的损失确实超过合同标的,可直接约定赔偿损失。

二、技术开发合同的分享原则

1、委托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方。研究开发方取得专利权的,委托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研究开发方就其发明创造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方可以优先受让专利的申请权。

2、合作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各方共有。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可以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合作开发各方中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 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以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合作开发各方中,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3、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所完成的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方不得在向委托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方。

由上可知,若是一方违反了合同事项,其他一方是有权利要求其赔偿的,一方没有履行合同义务要么是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双方之前的规定的,给对方带来了损失,不管损失的大小,对方都有权利要求其赔偿,若是双方协议不成的话,就需要走法律流程了。

签订技术合同审核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签订技术合同审核应注意哪些问题

1、合同主体合格性的审查

合同主体是否具备签订及履行合同的资格,是合同审查中首先要注意的问题,这涉及到交易是否合法、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这一审查要点对于律师执业信誉的影响也最大,因为它是律师应当知道的起码内容。

如果签约主体是法人,这一方面的审查要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①是否拥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合法、有效,包括是否经过年检;

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是否与合同相适应;

④对于某些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等特别行业,是否有相应的经营许可;

⑤法律是否对标的物有经营上的限制、是否可以合法流通等。

由于在某些情况下合同的签约主体并非法人,或者合同主体在合法性上存在一定的瑕疵,因此在某种场合下必须对主体问题进行认真的分析并设法找出解决之道。

2、合同内容合法性的审查

这里所说的合法性,是指合同约定的交易内容及交易程序应尽可能与法律的规定相符,涉及合同名称、约定的条款、术语等方面,目的在于避免合同内容与现行法律相冲突。包括以下内容:

①合同名称是否与合同的性质相符,是否会引起对合同性质的误解;

②合同条款中的约定是否与法定强制性义务相冲突;

③合同所用术语的涵义是否与相关法条、司法解释、技术规范等完全相符;

④引用的法规或技术规范是否仍旧有效、是否有效的最新版本等。

许多情况下,合同的合法性问题与合同主体合格性问题实为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即主体不合格往往导致交易的不合法。而其他问题多与工作不够严谨有关。

3、合同条款实用性的审查

合同条款的实用性,不仅是指具备交易所必须的基本条款,还包括结合合同标的、合同性质、合同目的、对方特点、合同背景等因素制订的条款。这些条款是合同基本条款的细化和延伸,是通过合理的前瞻预见可能发生的问题并事先加以约定的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审查有无针对交易特有风险而设立的实用性条款;

②审查有无根据违约特点而设立的实用性条款;

③审查有无根据标的特性而设立的实用性条款;

④审查有无根据交易对象的特点而设立的实用性条款;

⑤审查有无提高争议管辖地点实用性的条款等。

4、权利义务明确性的审查

权利义务不明确是合同的大敌,它严重影响交易的安全及交易目的的实现,因为签订合同的目的本身就是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为确保权利义务的明确,需要审查以下要点:

①条款间的配合是否良好,即是否有冲突及衔接不良;

②表述的内涵外延是否得当,以及是否有没有实际法律意义的条款;

③推理中的假设是否已经穷尽所有可能、没有遗漏;

④权利义务、违约是否有可识别性,即可以通过简单判断得出结论;

⑤附件能否将正文中的权利义务补充明确等。

对这些要点的审查,其实是置身于条款之外审查条款间的配合性,以便权利义务的表述、违约的范畴、违约制裁、归责方式等条款内容明确且配合得当。

5、交易需求满足性的审查

合同条款不仅要满足交易本身的需要,还要在更为宏观的高度上为委托人进行交易所要达到的目的服务。不仅要便于顺利地得到想要得到的产品或服务,或者通过交易顺利得到货款或报酬,还要便于达到企业的宏观交易目的,从更高层面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这一审查要点主要包括:

①从合同标的物的技术细节层面判断交易能否达到交易目的;

②从合同条款看交易能否达到交易目的等。

对于狭义的合同审查而言,这一方面的审查无需进行,因为狭义的审查只是发现既有合同中的问题并加以评述。但对于广义的审查而言,特别是对于高端客户或提供的是高层面的服务,则必须考虑这些问题。

二、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有哪些规定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以当事人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为依据,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如实反映技术交易的实际情况。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中作虚假表示,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应当对其后果承担。

第十三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其主要事项是:

是否属于技术合同;

分类登记;

核定技术性收入。

第十四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认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认定登记事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认定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应当分类登记和存档,向当事人发给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并载明经核定的技术性收入额。对认定为非技术合同或者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应当不予登记,并在合同文本上注明“未予登记”字样,退还当事人。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守国家秘密。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义务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保守有关技术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其实,对技术合同的审查并没有什么强制性的规定,为确保技术合同的合法有效,同时也为了保障技术合同能够顺利履行,建议当事人请律师起草技术合同,因为合同的标的额往往比较高,如果条款不够完善,肯定存在一定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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