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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九头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陕西沸腾鱼香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一审

发布时间:2017年2月27日 来源: 松江合同纠纷律师  
北京九头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陕西沸腾鱼香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一审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二中民初字第6563号

原告北京九头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七区16号楼251室。
法定代表人田家利,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竞,女,汉族,1975年12月19日出生,北京九头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山西省汾阳市城内文峰路54号。

委托代理人韩丽,女,汉族,1979年4月29日出生,北京九头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湖南省永州市芝山区工农路74号。

被告陕西沸腾鱼香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朱雀大街南段50号。

法定代表人田文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九头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沸腾鱼香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北京九头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九头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九头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九头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  冯 刚

代理审判员  何 暄

二○○七 年 四 月 十三 日

书 记 员  张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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