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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诉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7年2月23日 来源: 松江合同纠纷律师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建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柴某某、白某,被告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某诉称,原告于2004年9月22日进被告单位工作。2008年10月起被告停产,原告无法工作,双方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原告申请仲裁,仲裁委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请求。原告不服,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2008年11月至2009年4月工资差额每月人民币560元计3,360元,支付2009年5、6月份的待岗工资1,920元,补交2008年10月至2009年6月社会保险金,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9,700元,进行特种工种体检并支付体检费200元。
  被告某公司辩称,由于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被告自2008年10月开始全面停工停产,并通知原告回家待岗。经与公司工会讨论后,决定自2008年11月起按每月400元标准支付员工放假期间工资,并将该决定通过手机短信的形式告知员工。被告自2008年11月起支付原告400元符合法律规定,故被告不同意支付原告2008年11月至2009年4月工资差额3,360元及2009年5月工资960元。2008年原告未工作满整年,不符合享受体检的条件,故不同意安排体检并支付体检费。被告同意为原告补缴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且每月制作报表,但由于没有资金而只能暂时缓缴,被告不存在拖欠原告工资和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外来从业人员,2004年9月22日进被告单位工作,双方签有期限至2009年9月10日止的劳动合同。2008年10月起被告未为原告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2008年10月起,被告单位停工停产,被告通知原告待岗,当月发放原告960元 。被告经与工会协商后,自2008年11月起每月向员工发放生活费400元,并将该决定通过手机短信向员工进行告知。2009年1月至4月被告未能发放生活费。员工经多方交涉,2009年5月27日经政府部门协商,由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先行出资,垫付了原告2009年1月至4月期间的生活费1,600元和2008年年休假工资319.06元。此后被告支付了原告2009年5月、6月生活费400元/月。
  另查明,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4月7日就被告无故拖欠员工未休的年休假工资和2009年1月工资作出了行政处理决定书,并于2009年6月16日就被告未按规定为员工缴纳2008年10月至2009年3月期间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作出了行政处理决定书。
  2009年6月3日原告申请仲裁,要求支付2008年11月至2009年4月期间工资差额3,360元和2009年5月待岗工资960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700元,补缴2008年10月至2009年5月期间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安排特殊工种体检及支付体检费200元。
  仲裁裁决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4,800元、补缴2009年4月和5月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对原告的其他申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起诉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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