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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让合同效力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20日 来源: 松江合同纠纷律师  
  (1)甲乙签订一个合同.甲将债权转让给丙,未通知乙.
  依据合同法"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的规定,甲与丙的转让合同可推论为有效.只是有瑕疵,即乙可以拒绝向丙履行.
  (2)甲乙签订一个合同.乙将债务转让给丙,未通知甲.
  依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的规定,此时,转让合同是有效合同还是无效合同?亦或是效力代定合同?可变更可撤消合同?
  如果是有效合同,是否产生乙不再对甲负债务的效果?如果是无效合同,理由是什么?
  请大家指点迷津,谢谢!
  相关法条: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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