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建立健全调解引导机制。完善医疗机构医患纠纷化解负责人和联络员制度,明确由各医疗机构院长或分管院长作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医疗机构与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相关工作,指定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医疗机构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相关事宜,抓住调解最佳时机,及时将纠纷引导到人民调解渠道,防止矛盾激化。二是建立健全调解运作机制。规范调解程序,加强预防、引导、稳控、调解、法律援助与法律服务等环节的衔接,如发挥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律师志愿团作用,引入律师参与纠纷调处,提供专业法律咨询,为生活确有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三是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落实派出所与属地医院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联系,定期排查矛盾纠纷;设立医疗机构警务室,第一时间参与医患纠纷处置;落实应急反应机制,遇有医患纠纷过激行为,迅速调派警力和人民调解员赶赴现场,控制事态发展,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依法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