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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的其他规定是哪些 合同履行中的协作履行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发布时间:2023年9月12日 来源: 松江合同纠纷律师  

 鲁培栓,松江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华仕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合同履行的其他规定是哪些

  核心内容:合同履行的其他规定是哪些债权人分立、合并或变更住所时的履行,提前履行,部分履行,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变更时的履行。而债权人分立是什么,债权人合并又是什么,变更住所时如何履行。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


  合同履行的其他规定有哪些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变更住所时的履行


  所谓分立,一般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订立合同后、履行前,在被撤销的基础上,成立一个或数个新的单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的分立要引起合同债权债务移转,即被撤销单位的合同债权债务移转给新的单位承担。单位订立合同后分立的,一般情况下,由分立的单位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在分立为几个新单位的情况下,若债权人和债务人特别约定合同的债权或者债务分别由各个新单位按份承受,或者由一个或者部分新单位承受的,应当按照该约定承担原合同债权和债务;合同的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上述特别约定的,则由分立的各个单位承受连带债权和债务。


  所谓合并,一般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合同后,与其他单位合并在一起成立一个新的单位。根据法律规定,单位合并时要引起合同债权债务移转,即单位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所谓变更住所,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前,改变了合同规定的当事人住所,由一地迁移到另一地。当事人变更住所,往往涉及到合同的履行地点等问题。


  无论是当事人分立、合并还是变更住所,都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当事人双方都必须履行合同,而不得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为由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也不影响合同的履行,只要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一方的当事人及时通知对方即可。


  在作为债权人的当事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的情况下,该当事人有义务将此情况通知债务人。属于分立或者合并情形的,债权人通知的内容应包括成立的新单位名称、地址以及债权债务分配的情况等有关合同履行所必需的事项。如果债权人不通知这些事项,债务人就难以正确履行义务。








合同履行中的协作履行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协作履行原则是合同履行原则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体现合同协作完成的重要原则。很多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不太清楚合同履行中的协作履行原则包括哪些内容的


  一、什么是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债务的履行原则。


  合同的履行,只有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没有债权人的受领给付,合同的内容仍难实现。不仅如此,在建筑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提供服务合同等场合,债务人实施给付行为也需要债权人的积极配合,否则,合同的内容也难以实现。因此,履行合同,不仅是债务人的事,也是债权人的事,协助履行往往是债权人的义务。只有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合同才会得到适当履行。


  协作履行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方面的具体体现。一方面需要双方当事人之间相互协助,另一方面也表明协助不是无限度的。


  二、合同履行中的协作履行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一般认为,协作履行原则含有如下内容:


  1、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应适当受领给付。


  2、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常要求债权人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方便。


  3、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否则还要就扩大的损失自负其责。


  4、发生纠纷时,各自应主动承担,不得推诿。


  三、协作履行原则的具体要求在合同履行中,协作履行的具体要求如下:


  1、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尽量为其履行创造必要的方便条件,以使其实际履行得以实现。


  2、一方当事人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变更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也应及时答复,共同协商妥善的变更办法。


  3、一方当事人确实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说明情况,对方接到通知后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或挽回损失。


  4、一方当事人因过错违约时,对方应尽快协助纠正,并设法防止或减少损失。


  5、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及时协商解决。


  应当强调,协作履行原则并不漠视当事人的各自独立的合同利益,不降低债务人所负债务的力度。那种以协作履行为借口,


  加重债权人负担,逃避自己义务的行为,是与协作履行原则相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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