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沪司许(01-4)字(2007)1492号
2015年3月26日向本机关提出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申请执业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2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6条、《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第20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管其选在上海星辰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计算机司法鉴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行政许可受理中心领取行政许可证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上海市司法局印章)2007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