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华,松江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广海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一、诉前财产保全最终赔偿由谁承担
诉前财产保全最终赔偿由申请人和担保人共同承担。
担保人与申请人构成共同侵权。需要提供担保的财产保全,是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和担保人的担保作出的,二者缺一不可。仅有申请人的申请或仅有担保人的担保,人民法院都不可能裁定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正是因为申请人的申请和担保人的担保两个行为的直接结合,才导致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担保人和申请人行为的共同性、过失的共同性、结果的共同性以及原因的共同性,构成了共同侵权行为客观的关连共同,完全符合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显然,申请人的申请错误和担保人的担保错误是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共同致害原因。无论担保是否有效,担保人和申请人之间的行为具有的共同因果关系构成了客观的关连共同,担保人与申请人无疑构成共同侵权。
二、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准备哪些资料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及诉前财产保全担保各一份;
证明申请人、被申请人、担保人主休资格的证明资料;
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民事关系的证据材料,如交通事故认定书、合同书、欠据;
证明概要查封的被申请人的具体财产线索及所有权证明;
与申请查封的标的额相当的担保财产清单及所有权证明;
三、申请保全措施需要交纳多少费用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正因为申请人和担保人是有可能要承担赔偿的,也提醒大家,没有任何有效证据的不能轻易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当然了,人民法院在做出保全措施之前也都会调查清楚的,一般也不会出现错误保全的情况。
一、被告的财产被多人保全如何分配
按申请的先后顺序,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二、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有哪些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轮候查封在司法实践中也很常见,在被告方的财产已经被多人申请了保全措施的情况下,肯定不是各位申请人都可以均等的去分配被告方的财产的。没有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况下,有些优先权人也可以参与财产分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