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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转让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

发布时间:2018年2月20日 来源: 松江合同纠纷律师  
专利权转让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
专利权转让合同依法成立,双方当事人都应依照合同约定完全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受合同效力的约束,接受双方当事人的监督,但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发生违反合同约定的如下行为:
一、专利权转让人:
1、未按合同约定的技术转让技术或或者未按合同约定全部转让技术;
2、实施专利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违反合同约定或《合同法》第三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允许第三人实施转让的专利,并收取费用;
3、延迟履行合同,延期办理转让手续;
4、逾期两个月不办理专利移交手续;
5、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实施专利引起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6、合同签订时,该项专利权已被专利局宣告无效或者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
二、专利权受让人:
1、不按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
2、实施专利违反《合同法》第三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未经转让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
1、违反合同约定的支付价款的方式;
2、逾期两个月不支付价款。
对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支付违约金或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具体数额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协商不一致的,可诉讼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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