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合同纠纷律师

法律热线: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合同知识

文章搜索
合同知识

原告毛某跟保险公司代理人何某的保险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8日 来源: 松江合同纠纷律师  
        案情简介:2006年6月,被告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何某就原告毛某所有的普通载货汽车找原告投保,经商谈,被告同意以欠费形式签订保险合同,原告毛某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原告毛某给被告出具了欠保险费的欠条。2006年11月13日,原告毛某驾驶汽车在河南省内发生保险事故,造成各项损失达数万元。原告毛某向被告提出索赔申请后,被告以欠交保费为由拒赔。         
        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案经法院审理并主持调解,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毛某大部分损失。 评析:实际上,本案的争议都是由保险费的交付与保险合同成立的关系引发的,我国《保险法》第13条明确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从该条可以看出保险合同的成立与否,与是否交付保险费没有任何关系,双方仅需就保险合同条款取得合意即可。《保险法》第14条还进一步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从该条可以看出,投保人是按照一个已经成立的保险合同交付保险费的,而不是规定在投保人交付了保险费之后保险合同才成立。当然,我们不能否定,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险合同在投保人缴清保险费后生效”,此时的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只是为合同开始生效附加了一个条件,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本案中,双方并没有“保险合同在投保人缴清保险费后生效”的约定,保险合同在双方就保险单达成合意后就已成立并生效。         
        另外,毛某向被告出具了欠条,视为已经履行了合同规定的缴费义务。至于毛某未交付保险费的行为,因被告接受毛某的欠条行为而已转化为合同之债,属合同的另有约定的情形,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违约责任获得救济,而不能以此拒绝承担应负的赔偿责任。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松江合同纠纷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636662208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