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合同纠纷律师

法律热线: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合同知识

文章搜索
合同知识

试用期内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吗?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4日 来源: 松江合同纠纷律师  
    现在有些用人单位的招聘条件规定,对应聘者先试用三个月再签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只有保底工资,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在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通常以不符合需要为由拒绝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新招收的劳动者,自录用之日起时间内签订劳动合同。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签、拒签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试用期,但不允许先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应包括在合同期限内。而且,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 因此,用人单位在试用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松江合同纠纷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901926545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