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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假名出具的欠条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17年8月10日 来源: 松江合同纠纷律师  
问:三个月前,陈某到我处购买彩电,欠款3000元。陈某出具欠条时,故意隐瞒其真实名字,以假名“程述”为欠款人。在我催款时,陈某借此赖账。请问:陈某用假名出具的欠条有效吗?
赵芳
 
 
答:尽管陈某是用假名出具的欠条,但该欠条仍然有效,陈某同样应承担支付责任。
  当事人用假名只是“符号”的改变,仍与其本人形成对应关系。当其用假名进行民事活动时,假名对应的主体依然存在,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当事人内心想法如何,并不产生法律后果,只有外在的行为,才能产生民事权利义务。本案中陈某为赖账而使用假名,仅仅是一种出于内在的想法,但当时并未公示,不能明知,故不能在两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另一方面,陈某之举构成欺诈,但并不能使合同归于无效。民法通则旨在保护受害人,并赋予受害人请求确认权,而不是为施害人回避法律责任所设置。如果仅以欺诈而简单否认欠条的效力,无疑是对保护弱者之立法本意的违反。故该欠条有效,陈某应归还你的欠款。
  
方媛 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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