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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利息期限

发布时间:2016年9月8日 来源: 松江合同纠纷律师  
    借款合同的利息期限
  借款合同,从性质上而言通常为有偿合同。出借人出借货币一般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借款人使用出借人的货币之后应当按照等价有偿的原则向出借人支付利息。
  问题在于,利息应当在什么时间交付?《合同法》规定,利息交付的期限,首先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办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进行补充协议;对于利息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当事人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实践中,对于利息支付期限往往约定不明,例如通常会出现按季计息、按年计息的约定。对于这些约定,就应当按照交易习惯处理,即按季结息的,利息支付日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按年计息的,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12月20日。如果按照上述方法仍然无法确定利息支付日期,《合同法》规定,借款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下列两个问题:(1)借款人在向出借人支付款项时未表明款项用途的,应当由借款人及时书面确定是还本还是付息。未能及时确定的,如果已经发生结欠利息的,按先归还利息、后归还本金的习惯规则办理。(2)企业之间相互借款所约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对于企业之间相互借贷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案件,人民法院对于出资方已经取得的利息应当进行收缴,如果出资方尚未取得利息,则向借款方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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