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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终止协议书范本 委托合同解除的条件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年8月13日 来源: 松江合同纠纷律师  

  鲁培栓,松江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华仕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采购合同终止协议书范本

  供方:


  需方:


  供需双方于2011年XX月XX日签订的《XX合同》,合同编号为:XXX约定由供方向需方供应2台pc220-8液压挖掘机、东空破碎锤、破碎锤管路及备用阀。现由于供方不能严格按照合同履行相关合同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的约定,供需双方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鉴于供需双方之前有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需方考虑到供方切实的难处,经供方向需方提出解除合同,供需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双方一致同意解除2011年 月 日签订的《XXX合同》。


  第二条:供方应当将需方所寄给供方合同原件返寄给需方销毁。


  第三条:因解除合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供需双方自此互不追究对方任何。


  第四条:该协议自供需双方代表人签字并加该公章后生效,本协议第一条所述买卖合同也随之正式解除失效。


  第五条: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南昌市青云谱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供方: 需方


  代表人: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二、政府采购合同的必备条款

  1、立法目的

  明确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必备条款作出规定。一般来说,合同由当事人自愿签订,合同的内容也应当由当事人约定。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解决争议的方法。但是,采购人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不能随心所欲。因此,政府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也就不能像一般民事合同那样由采购人与供应商随意确定,其主要内容必须有所限制。基于上述原因,本法对政府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作出了特殊规定,要求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2、本法规定的含义

  本法关于政府采购合同必备条款问题的规定,含义比较明确,即要求财政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对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作出具体规定。


  3、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执行本法关于政府采购合同必备条款问题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其内容应当包括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必须具备的条款,否则,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无效。根据本法的规定,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并会同制定政府采购合同的示范文本。


  三、政府采购人的权利

  1、委托权。

  政府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2、自行选择权。

  政府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同时,政府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签订协议权。

  政府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政府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4、资格审查权。

  政府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5、联合权。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只是,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供应商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


  在合适的时间双方及时的签订终止协议,其实是对双方当事人一种负的体现。以上就是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采购合同终止协议书范本是怎么样的这个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委托合同解除的条件是什么

  日常生活中要用到合同的地方很多,既然有合同签订,那也就有合同解除。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委托合同解除的条件是什么委托合同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吗委托合同可以任意解除吗下面由为您介绍一下。




  一、委托合同解除的条件是什么


  当事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应以明示的方法通知他方,该通知自到达对方当事人时生效。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有数人的,该项意思表示应由其全体或向其全体作出。同时,解除合同的通知一旦生效后不可撤销。


  在委托人或受托人一方为数人的情况下,数人中的部分人解除合同,其解除的效力是否及于其他人这应区分不同情况判断:若委托事务依其性质是不可分割的,那么部分人的解除对其他人也应有效。在委托事务可分割执行的场合,各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行为独立地发生效力,其他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关系继续存在,不受影响。


  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是否可由双方当事人通过特别约定加以限制或者排除虽无明文规定,通常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出发,对此应做肯定的回答。不过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95条到第102条的规定解除合同的权利仍然存在。此外,若在委托事务的处理过程中发生当初未曾料到的情事变更,使得对任意解除权的限制或排除条款显失公平的,这样的约定是可撤销的。在委托事务已经处理完毕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不得再行使解除权。


  二、委托合同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该条规定了委托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任意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依法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三、委托合同可以任意解除吗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合同分为有偿委托合同和无偿委托合同。


  1、在无偿的委托合同场合,信任构成合同的基础,一旦这种基础丧失,赋予当事人任意解除权,无可厚非。


  2、在有偿的委托合同场合,应当对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进行限制。根据人民法院的判例有偿委托合同场合,应允许当事人排除适用任意解除权,


  委托代理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主要系以无偿性为基础,故在有偿委托合同情形下,应允许当事人约定对此排除适用。即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签订后,非因法定或合同约定事由任何一方不得解除。


  综上所述,委托合同解除的条件是:当事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应以明示的方法通知他方,该通知自到达对方当事人时生效。若您有其它问题,可以登录的官方网站,免费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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