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华,松江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广海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核心内容:我们应该如何订立质权合同订立质权合同时候,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进行。若没有订立质权合同,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质权合同成立。动产质权的合同有什么内容就在下面,为您一一解答。
质权是依照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创设的权利,当事人设定质权的行为是一种双方的法律行为,应当通过订立质权合同来进行。关于动产质权的合同形式,学者们一直有不同观点,有的认为口头质权订立合同也应当允许。考虑到口头合同虽然简单、易行,但一旦发生争议,不易证明其存在及具体内容,不利于事实的查明和纠纷的解决。为了便于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民事等法律关系,促使当事人谨慎行使担保物权,减少纠纷的发生,规范设定质权的行为。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一、订立质权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质权设定的行为为要式行为,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进行。要式行为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要求当事人在民事行为中应当采用的形式或者方式。
对于设立动产质权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依据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二、动产质权的合同内容
动产质权合同是明确质权人与出质人权利义务的协议,也是将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纠纷的重要依据,因此,当事人在订立质权合同时,对当事人之问的权利义务应尽可能约定清楚、明确。本条关于合同内容的规定,是提示性、指导性的、非要式的。值得一提的是,本条将原担保法中规定的;应当包括;修改为;一般包括;,主要考虑的是:一方面合同的内容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当由当事人自己确定;另一方面,由于担保法规定的是;应当包括;,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不符合规定内容的情形时,质押合同被确认为无效而导致当事人权益得不到保护的情况。
动产质权合同一般包括的内容主要有:
核心内容:签订定金协议有哪些注意事项签订定金协议时候要严格审查主合同效力,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定金协议,在合同标的额的20%以内约定定金数额,这样能够减少纠纷。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
签订定金协议应注意什么
签订定金协议时为减少纠纷和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的发生,主要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严格审查主合同效力。
定金协议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协议无效。定金协议属于担保合同的一种,《担保法》第5条第一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因此最好在签订定金协议时注意审查主合同是否有效,以保证所签订的定金从合同有效。
定金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
如果订立定金协议未采取书面形式,而是采取的口头形式,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则不能确定定金协议的成立。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产生,要在交纳定金时合同双方应做出特别的书面约定,特别对违反主合同条款或补充合同条款如何处理定金做出约定。签订书面定金协议主要目的是避免定金协议纠纷发生,并且有利于纠纷发生后作为提供区分的依据,以有效地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