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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借款合同生效时间 格式条款法律效力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3年8月28日 来源: 松江合同纠纷律师  

  鲁培栓,松江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华仕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p2p借款合同生效时间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们对于P2P也不陌生。P2P发展过于迅速,因此也带来了不少的经济安全隐患。生活里经常会导致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利滚利的现象很常见。那么p2p借款合同生效时间是什么时候呢接下来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p2p借款合同生效时间

  1、借款合同。关于不具有金融业务许可资质的企业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的效力。随着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出台,采取了有条件认定有效的思路,但对于司法解释规定的;为生产、经营需要;的标准,则需要以指导案例的形式进行明确。关于标准的认定,笔者建议采取从宽掌握的原则,如果掌握过严则容易使该条款没有实际意义。


  2、居间合同。P2P网络平台作为居间人,发生纠纷后是否需要承担按照倾向性意见,P2P网络平台作为居间人,发生纠纷后需要承担。但笔者认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否承担,应按照合同法中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以居间人是否尽到如实报告义务为标准来判定居间人是否承担。关于大小,应当结合借贷双方及居间人三方各自过错大小来确定居间人的。


  二、P2P网络借贷有几种合同

  1、居间合同。该合同是指P2P网络借贷平台开展的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与交易匹配、信用咨询与管理服务,而网络平台从中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关于P2P网络借贷公司所从事的中介应定性为金融信息中介还是金融信用中介,根据最新的立法动向以及各方的倾向性意见,将其界定为金融信息中介应更为适宜。


  2、担保合同。该合同是指借贷双方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为进一步明确担保关系,由借款人和第三方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当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时,由担保人先行向出借人垫付借款人欠款,并获得出借人追索权利的合同。


  3、委托理财合同。该合同是指网络借贷平台公司基于出借人的投资需求,以投资分红的名义吸收出借人资金,同时向出借人保证回报一定利率的合同。该合同内容包括投资金额、分红计划等内容。


  三、借款的担保方式

  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在被保证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的协议。通过保证担保,能够提高被保证人的履约能力和赔偿能力,加强贷款人权利的实现。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但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为他人提供保证。


  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承担的是一种补充,只有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债务人仍不能履行债务的,保证人才承担。连带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债务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


  在生活中建议大家在从正规的借款机构进行借款,在借款的时候还要对借款合同仔细的阅读,避免进入出借人的陷阱。出现以上内容就是为你整理的关于p2p借款合同生效时间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





格式条款法律效力的认定

  格式条款在社会实践生活当中特别常见,一般不需要当事双方进行协商,从而也容易出现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情况。下面就由为大家一一介绍格式条款法律效力的认定、格式条款的特点、格式条款的认定,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




  一、格式条款法律效力的认定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


  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象、隐瞒真相,致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的认识而同意与其订立格式条款。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只有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 过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格式条款才能成立。在一方当事人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是难以表示自己的真实意思的,采用欺诈或者威胁手段订立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


  恶意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格式条款,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损害。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订立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


  5、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加重对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自身的,加重对方的、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的,则该条款无效。比如,一中介公司提供一份自制《xxx买卖中介服务协议》的格式条款,约定买受人未能成功签订买卖合同的,需向中介公司支付总款的2%的违约金等形式。这样的条款就是中介公司加重买受人一方的、排除买受人一方的主要权利的条款。因此,该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6、造成人身损害可以免责的条款无效。


  如果格式条款中约定,当事人双方中有一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该方无需赔偿的,该免责条款无效。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较大,不能纵容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因此以此为内容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此条旨在为了保护当事人双方中利益受损的一方。


  二、格式条款的特点

  第一,格式条款是由一方预先拟定的。


  第二,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拟定的。


  第三,格式条款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必协商的,具有不变性、附合性。


  三、格式条款的认定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以上就是为大家分享的有关;格式条款法律效力的认定;的法律内容,我国法律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几种具体情形,以便于大家充分的了解并维护自身的权益。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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