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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

什么格式条款

发布时间:2018年4月3日 成都合同纠纷律师

《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合同法》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
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兔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第二,兔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下列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①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②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律师:浙江金九鼎(成都)律师事务所 [四川]

浙江金九鼎(成都)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成都合同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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