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年7月23日 成都合同纠纷律师
如何界定作品是否构成抄袭侵权?
在著作权法领域,界定抄袭侵权并非简单的文字或画面重合度计算,而是一个严谨的法律逻辑推导过程,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核心维度的考量:
1.“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前提适用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独创性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等在比对前,必须先将作品中属于公共领域的素材、通用表达、必要场景(Scènes à faire)以及纯粹的思想观念剔除。只有剩余的独特性表达部分才纳入比对范围。若两作品仅在主题、构思或基本情节框架上相似,但具体表达方式不同,通常不构成侵权。
2.“接触”要件的认定
“接触”是指被控侵权人有机会看到、听到或了解到权利人的作品。这并不要求证明被告实际阅读了原告作品,只要证明原告作品已公开发表、发行,或在特定范围内传播,而被告处于该传播范围内,即可推定存在接触可能。若原告作品未发表,则需提供直接证据证明被告获取了作品副本。
3.“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标准
这是认定的核心环节。司法实践通常采用“普通观察者测试”或“整体观感法”,结合“抽象-过滤-比较”三步法进行判断:
抽象:将作品中的思想剥离。
过滤:剔除不受保护的公有领域元素和必要场景。
比较:将剩余的独创性表达进行比对。
若两部作品在结构、情节安排、人物关系、语言风格、代码逻辑等具体表达上高度重合,超出了巧合的可能性,即可认定为实质性相似。对于量化的比例,法律并无固定阈值,需结合质与量综合判断,即使抄袭比例不高,若抄袭了作品的核心精华部分,也可能构成侵权。
4.抗辩事由的排除
即便满足上述条件,还需审查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如个人学习、新闻报道、课堂教学等),或是否获得了授权。若属于合理使用,则不构成侵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除外;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改编作品的版权归谁有?
改编作品的版权归属遵循“双重权利”原则。改编行为必须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构成侵权。在合法授权的前提下,改编者对其在改编过程中付出的创造性劳动所形成的新作品(即演绎作品)享有独立的著作权。这意味着,改编者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改编后的特定表达形式这种权利是受限的:改编者在行使自身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任何第三方若要使用该改编作品,通常需要同时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和改编作品著作权人的双重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界定抄袭侵权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法律工作,需要结合具体案情,严格运用“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并准确区分思想与表达、合理使用与侵权行为的界限。建议在遇到相关争议时,及时保全证据并咨询专业知识产权律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