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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时何时适用定金罚则?

发布时间:2018年7月22日 来源: 松江合同纠纷律师  
  因为定金而引发的纠纷,是近年来商品房买卖纠纷中的一个重点,在房地产诉讼案件中也占很大比重。矛盾双方争执的焦点往往是何时适用定金罚则?导致未能签约的双方到底该罚谁?  李先生与某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书》,约定李先生当日交纳定金2万元,预定商品房一套,15天内,李先生应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首批购房款,否则开发商有权没收定金并另行销售该套商品房。在交纳了定金后,李先生于约定日期内携带首付款前往售楼处签约。然而,在签约过程中,双方因补充协议条款而多次协商,争执

  不下,导致买卖合同无法签订。开发商认为李先生违约,决定没收其已经交付的2万元定金。李则认为是开发商违约,遂将开发商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法院最终认定双方的行为均不构成违约,判决开发商将2万元定金原额返还给李先生。

  本案为什么没有适用定金罚则?购房人在认购书中应当如何签订定金条款?这一典型案件给人们以有益的启示。

  预付款、订金、押金等也可成为定金

  目前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当购房人选中自己满意的楼盘,与开发商达成购房的初步意向后,开发商通常都要求与购房人签订认购书。这些认购书一般都对商品房的具体位置、面积、价款做出约定,同时还约定购房人应当交纳的预付款、定金、押金或订金。一般来说,只有买卖双方明确书面约定了“定金”字样,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定金。但是,如果买卖双方在认购书中约定,双方未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因购房人违约造成,则订金、押金不退还;如系因开发商违约,则应双倍返还订金、押金之类的条款,那么,此时订金与押金均属于定金的性质,应认定为购房定金。

  购房定金属于立约定金

  从实践中看,认购书起到为购房人预留房号,保证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作用。尽管认购书的性质在法理上还存在争议,但一般认为,商品房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当于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关系,即预约合同是为签订本约合同而订立的。而通过认购书中定金条款的设定,来约定双方在一定期限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这一本约合同的权利义务,正是对当一方出现缔约过失时,对于无过错的另一方的有效补偿。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购房定金属于立约定金,即为保证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交付的定金。

  何时适用定金罚则

  何时适用定金罚则呢?对此,实践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购房人不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就违反了认购书的约定,开发商就可以没收定金;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只要购房人按期前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人即履行了认购书中的签订本约的义务,如果开发商不同意购房人提出的签约条件,导致合同无法签订,则开发商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有失偏颇。按照第一种观点,开发商可以随意提出各种有利于自己的补充协议,只要购房人不能接受,开发商就可堂而皇之地没收定金,这也是实践中开发商动辄没收购房人定金的主要原因。按照第二种观点,则会出现只要购房人前去售楼处签约,即使购房人漫天要价,开发商也必须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否则就必须双倍返还定金,这同样有违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合同法基本原则,不利于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笔者认为,定金罚则的适用应当符合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具体来说,如果因为合同一方无故不在认购书中约定的时间内到约定的地点去签订买卖合同或擅自改变在认购书中双方已经确认同意的条款,比如房屋的基本状况、价款等导致买卖合同无法签订的,则系因当事人一方原因造成本约无法签订,应对该方适用定金罚则。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签订是因为双方就认购书中没有提及的签约细节和其它条款进行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所造成,则系非一方原因而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所造成本约无法签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应将定金原额返还,而不应适用定金罚则。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在此提醒买卖双方,最好根据上述处理原则,在认购书中对定金罚则的适用做出尽可能详尽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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