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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首例汽车双赔案宣判:退车还款

发布时间:2018年7月16日 来源: 松江合同纠纷律师  
广州首例汽车双赔案日前有了终审判决结果:广州中院认定经销商所售车辆货不对板,判决经销商应收回车辆,退回车款,但没有支持消费者要求经销商赔偿一倍购车款的诉讼请求。
  消费者:新车开回家路上频死火
  消费者刘先生说,去年2月11日,他到珠江新城某汽车经销商去选购广西柳州出产的风行车,双方签订《销售合同》,刘先生以14.8万元购买型号末尾为“gs”的车辆,加上交纳购置税、上牌等费用,刘先生实际支付了约16.2万元。
  3月10日,刘先生开着新车回家。但从广州火车站附近上到内环之后,就一路死火,空调也不制冷:“从内环到芳村,总共死了6次火。”到家之后,刘先生马上通知该经销商把车拖走。
  收车当日车就出现质量问题,再加上车看起来不像是辆新车,刘先生就去找经销商协商,希望能退回车辆,谁知经销商一口回绝:车能修好,不能退货。
  疑点:出厂发票与购车型号不同
  随后,刘先生去找天河区消费者委员会讨说法。刘先生的妻子曹女士回忆说,在调解现场,经销商为了证实该车是新车、经过严格质量检验才出厂,就出示了在2月27日开出的该车出厂发票。细心的曹女士发现,发票上写明该车型号的尾数是“ge”。她当时就有了疑惑:会不会是经销商把此车型当作彼车型来卖呢?正好曹女士的邻居家也有辆“gs”型车,两辆车一对照,果真有差别:“gs至少要比ge贵上几千元,经销商是在拿低价车当高价车卖!”
  曹女士又到车辆管理所查看了该车的临时车牌,临时车牌上写的该车类型也是“ge”型。
  一审:诉请缺乏事实依据应驳回
  刘先生来到天河区法院,将经销商和生产厂家都列为被告,要求退回车款并赔偿违约金。在法庭上,经销商连连喊冤。他们辩解说,他们交给刘先生的就是“gs”型车,不存在货不对板:在广州车管所查档可知,刘先生的车辆就是“gs”型。
  天河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先生所购车辆在广州车管所办理行驶证时车辆登记为“gs”型,法院对该车现场勘验车辆后部标明该车也是“gs”型。基于以上事实,经销商已依约将车辆交付给刘先生。对刘先生提供的临时车牌复印件法院不予认定,即使该临时车牌是真的,也不能仅凭此断定经销商交付的车型是“ge”型。现该车仍在刘先生手中,刘先生在举证期限内没申请对该车进行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刘先生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货不对板不构成欺诈
  刘先生不服,上诉到广州中院。同一审一样,他再次要求法官到现场查看“gs”“ge”型车到底有何不同。在现场,除了刘先生所购车,还有其邻居的车。法官发现,刘先生所购车与刘先生邻居车辆存在顶灯、保险杠等差异。法院认定经销商向刘先生交付的车辆不符合合同约定,属合同履行不当。因“gs”型车已停产、车辆无法更换,经销商应收回车辆,退回货款。
  法院还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中的“欺诈行为”应以出卖方交付假冒伪劣产品为构成要件,而不是一般违约行为,经销商交付车辆不当,构成违约,但其交付车辆不是假冒伪劣产品,因此不构成欺诈行为,刘先生要求双倍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专家析案
  汽车双赔 少被支持
  省消费者协会法律顾问黄志威律师:双赔是一种惩罚性赔偿,必须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才能适用。何为欺诈行为,很大程度上是靠法官自由心证来判断。在我看来,必须是经营者有主观故意,情节比较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欺诈。对于一般的违约行为,比如购买的商品有小的瑕疵之类的。在汽车和商品房的司法实践之中,法院在认定欺诈时会慎之又慎,因此判决双赔的相当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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