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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8年7月16日 来源: 松江合同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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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效合同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除以上五种情况外,在合同中订立如下免责条款该条款应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
  但是,在现实生产、生活中,无效合同的表现形式还不止这几种,最少还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不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人员签订的合同(属主体不合格);
  ②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签订合同时签订的合同;
  ③盗用他人名义签订的合同;
  ④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签订的未被被代理人追认的合同;
  ⑤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
  ⑥以国家禁止流通物或未经许可,以国家限制流通物为标的的合同;
  ⑦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
  ⑧非法转让或倒卖的合同;
  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政策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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