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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概念定义

发布时间:2018年3月23日 来源: 松江合同纠纷律师  
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留置权的主要特征如下:
第一,留置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
第二,留置权发生两次效力,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
第三,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即债权得到全部清偿之前,留置权人有权留置全部标的物。
第四,留置权实现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

二、留置权的成立条件包括:
第一,债权人占有动产。
第二,占有的动产必须与债权有牵连关系。
第三,债务人未按期全部履行债务。

《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而且,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同时,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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