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合同纠纷律师

法律热线: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合同效力

文章搜索
合同效力

交房730天才办产权证合理吗

发布时间:2018年2月22日 来源: 松江合同纠纷律师  
  交房730天才办产权证╠╠福州有一开发商竟出如此“霸王条款”,业主集体投诉;省消委会发出消费警示,称楼市火爆,投诉增多,购房户应慎签合同条款
  警示:慎签商品房合同中
  双方约定条款
  案例:随着楼市持续火爆,消费者关于商品房交易合同条款等方面的投诉不断增多。不久前,福州某房地产项目的业主们,联名投诉由于购房时匆匆签约,事后却发现许多双方共同约定的条款对己不利,如合同中“商品房交付使用后730天内办理产权登记”时间太长,应变更为建设部规定的“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天内办理权属登记”。购房者便以遭遇“霸王条款”为由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点评:房屋交付时间以及办理产权登记的时间和违约责任等都须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是经双方签字认可的真实意愿表达,并非“霸王条款”。据了解,建设部出台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而只有在合同中没有规定时间时,才能按法律中规定的90天办理。尽管合同中部分条款貌似不对等,但已有约在先,消费者只能按约定办理。
  提醒:商品房买卖不同于一般消费,涉及的内容比较专业,有关法律法规也比较复杂。因此,消费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要了解有关房产的知识,向专业人士(特别是专业律师)咨询,了解有关购房方面的法律规定,以便较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注意买卖双方在合同条款上权利和义务是否对等。对合同条款及补充条款有异议、约定不明确、不满意的,就坚决不签;不要贪图方便,不细看条款内容,随便妥协,令事后维权受阻。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松江合同纠纷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636662208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