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常见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合同风险就是订立合同的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根本没有履行能力。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以法人及其他组织为一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主要表现形式为:a.订立合同的一方根本没有提供法人资格证明;b.合同一方虽提供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为副本(未年检)或复印件,其实为伪造的证明;c.合同一方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其实际虚报注册资本,无实有资金,并没有实际履行能力;d.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虽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因其它原因已歇业或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这种情况下,主体根本不具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与其签订合同的风险非常大。
2.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买卖合同。
在买卖合同的签订中,经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人所签订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被代理人承受。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授权期限已届满后所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
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有可能会给合同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因此,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如果对方是加盖分公司、部门的印章或者是部门经理、业务人员等都需要明确的授权委托书。
3.买卖合同的内容中出现漏洞导致权利得不到保护。
买卖合同中经常出现因为对业务不熟悉或者谈判经验不足而在合同内容中出现漏洞,常见漏洞有:a.质量约定不明确;b. 履行地点不明确;c.付款期限不明确;d.违约责任不明确;e.付款方式不明确;f.履行方式不明确;g. 计量方法不明确;h.检验标准不明确。以上漏洞多出现在合同主文内容缺少或者约定不明,使用文字双方有争议等情况。
网合同律师提示,在签订合同时,最好请专业人士为合同的起草、制定和签订把关。避免时候出现纠纷、欺诈的情况时,出现更大的损失。
4.在买卖合同中的恶意履行。
签订了一份内容齐备、详尽完善的合同并不代表没有任何风险,在实际履行中有可能出现恶意履行的情况,一般有:a. 借口产品质量差而拒付货款;b.产品有质量问题而故意不告知;c.在发生多交货时不予通知;d. 在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不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e.出卖人工作人员收货后以工作人员非本企业员工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恶意履行的情况,合同双方最好保留相关的有关证据,确实需要通过官司解决合同纠纷的时候在,足够的证据对于官司的胜率影响很大。
5.虚开支票,套取货物。
虚开支票是近年来增长较快的一种欺诈行为。主要形式是开具不实面额的支票即空头支票,这样当收票人将支票交给自己的开户行转账时会被出票人的开户行拒付而使支付额不可兑现。也有买受人在星期六或星期天去提货,以支票形式付款,因银行有时周六日不上班,出卖人周一去银行时发现是空头支票。另一种形式是故意制造障碍使开出的支票不能兑现,这种形式更具有隐蔽性。例如,支票上的印鉴与出票人在银行预留的印鉴不同;支票的大小写不同;日期有误;连笔致使支票不能清晰辨认;有涂改等都会导致支票被拒付。虚开支票方利用收票人需用一段时间才能弄清支票真伪,而套取了货物,使对方处于十分不利的局面。
对于电汇,一定要恪守款到生效的原则,不能凭传真件作为已到帐的依据。
《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转移的规则解决的是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不利状态,相应的所谓危险负担指的是,风险发生后,此种不利状态由谁承担。在债法中这种不利状态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给付的风险,另一种是价金的风险。所谓给付的风险是指,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其基于契约所负之给付陷于不能者,债权人能否请求债务人重新另为给付而言。①价金的风险,是指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致标的物毁损灭失时其价金的风险由谁负担而言;②标的物风险负担构成可以有以下几个特点;(1)风险需发生在双务合同中。(2)风险是指标的物毁损灭失等实际损害。这就排除了因一方或双方违约而造成的损害。(3)风险是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产生的。主要包括不可抗力和意外事故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