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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监护人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17年8月25日 来源: 松江合同纠纷律师  
  【导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66条规定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案情】原告刘圣根在村口旁建了一座蘑菇棚。2007年10月10日下午1:40时许,同村的刘星紫(6岁)、刘亮(6岁)、刘全(5岁)等三个小孩一起在原告建好的蘑菇棚旁点燃稻草杆玩火,引发火灾。之后,原告与刘星紫的父亲、刘全的父亲和刘亮的爷爷(刘亮的父母在外打工,刘亮平时跟爷爷共同生活)签订协议,刘星紫、刘亮、刘全各赔偿1800元。刘星紫、刘全家人履行了赔偿义务。刘亮的父母以爷爷签订协议无效为由,拒绝支付赔款。原告遂诉至法院。
  【分歧】在审理过程中对刘亮的爷爷签订协议是否有效有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签订的协议有效。理由是因小孩的父母在外打工,爷爷实际是监护人--临时监护人。而事故发生在爷爷临时监护、照顾小孩期间。所以爷爷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应按协议内容履行。
  第二种意见:签订的协议无效。法律明确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爷爷不是监护人。爷爷行使监护职责以及监护职责的范围必须有父母的委托,如果没有委托是不能行使监护能力的。本案中的小孩父母未授权爷爷与他人签订赔偿协议的权利。且事后,小孩父母明确不承认此协议。所以此协议无效。
  【管见】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 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66条规定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本案中小孩的父母是监护人,爷爷不是监护人。而且父母对爷爷超越代理权--签订协议的行为不予追认,所以爷爷签订的协议对小孩的父母不具有约束力。在农村,因大部分的父母外出打工,爷爷照顾、看护小孩的情形比较普遍。因小孩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其侵权造成他人损害而引发的赔偿中,必须要注意小孩监护人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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