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合同纠纷律师

法律热线: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合同效力

文章搜索
合同效力

商家的霸王条款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8日 来源: 松江合同纠纷律师  
  [导读]:据新华网消息 工商总局公布《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对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的格式条款式合同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该办法将于下月13日起施行,此举限制了格式条款成为“霸王条款”的可能。
  对消费者造成伤害不能免责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比如在一些旅游合同中则有“如在旅游期间出现人身意外,旅行社不负责任”等条款就属于明显的霸王条款。
  禁止“卖身契”式条款
  而一些霸王合同一旦签订,就成了消费者的“卖身契”。如一旦购买,所售商品概不退换等条款。办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等。
  违反规定最高可罚三万
  办法还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等,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且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摘要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
  1.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3.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4.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5.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
  1.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2.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3.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这些都是“霸王条款”
  房地产合同
  “出卖人为本项目制作之一切介绍、宣传及广告资料包括建筑模型,仅供买受人参考,有关内容均以《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为准。”
  点评:该条款排除了开发商所做商业广告和宣传资料成为要约的任何可能性,为其信口雌黄、进行虚假宣传提供了方便。
  “若乙方(消费者)违反合同中约定之任何条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所付定金不予返还。”
  点评:这一条款单方扩大了经营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侵害了消费者权利。
  旅游合同
  “甲方(旅行社)在下列情况下须承担责任: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与乙方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而造成乙方直接经济损失的……”
  点评: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未达到合同规定内容和标准,经营者仍应承担责任。
  “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甲方(旅行社)保留对行程进行调整的权利。”
  点评:如甲方保留此项权利,就意味着甲方可任意以任何理由变更合同中“行程”的主要内容,而甲方对合同行程的调整属于单方变更合同。
  物业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出租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用房及会所。”
  点评:该条款属于排除对方权利的条款,物业公司需要征求业主的意见,不能擅自出租物业会所和用房。
  “如果因业主违反了有关装修规定,物业公司有权对业主扣留或没收工具。”
  点评: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物业公司没有处罚权,这一规定是物业管理公司对他人财产的侵犯。
  公用事业合同
  优惠套餐设定最低消费。甲方向乙方(消费者)提供优惠的资费套餐,因此乙方承诺每月至少有××元消费额度,如不足××元按××元扣龋
  点评:这种条款违背了自愿原则。《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合同效力相关知识,合同效力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松江合同纠纷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636662208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